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湘潭市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财政有关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指导全市财政工作,拟订全市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制度,并组织执行。拟订全市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财政决算情况;拟订经费开支标准额度、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四)组织拟订并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按照管理权限,拟订财政税收计划和调整建议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开支的规定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
(七)审核和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产资本金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八)管理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及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财政统发工资工作、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管理政府债务。
(十一)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管理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临时机构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与制度,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单位编报财务报表。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方针政策、财税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办法和建议;负责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预算编制,执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收入、支出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本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协调政府项目筹融资工作,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和项目所需的政府投入资金的筹措、财政补贴资金的测算、拨付及实施过程中的政府采购、投资评审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开展财政科学研究;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做好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村级财务和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