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市本级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授权范围内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相对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负责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城区城市照明、供水、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全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或挖掘道路、桥涵、城市照明及燃气等设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管理方面政府投资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五)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行动。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六)负责城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指导监督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砍伐及移植树木、占用绿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绿线绿章的监督管理和异地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区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古树名木、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推进城区社会绿化工作。
(八)负责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区城市广场、人行道等管理范围内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以及使用过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智慧城管”的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