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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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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16-09-09 10:01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潭人社发[2015]3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系统中调整。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一)稳岗补贴条件
1、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稳岗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②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③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按自然年月计算)以上;
②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市、县(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且上年度本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不超过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的10%;
③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以前年度失业保险有欠费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享受稳岗补贴,但对近两年未欠费并签订了清欠计划的用人单位酌情予以补贴。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公司不属于稳岗补贴享受范围。
(二)稳岗补贴标准
1、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
2、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20%给予稳岗补贴。
(三)稳岗补贴经办流程
1、申报
市、县(市、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填写《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承诺书》(附件2),并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单位财务制度和稳岗措施等相关资料。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盖章确认的三类企业认定书。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再次申请稳岗补贴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受理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运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数据,对申请稳岗补贴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通过的单位进行受理。
3、审核
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通过单位的缴费情况、裁员比例、财务制度、补贴标准、上年度产生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比例、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4、审批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核实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5、复核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复核。
6、网上公示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复核的用人单位、补贴金额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7、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稳岗补贴款项。财政部门将稳岗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户拨付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帐户。
四、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办理时,需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次性发放的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经系统发放至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帐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终结次月起,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充分提升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质量,推动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失业率统计调查以及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能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市、县(市、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
办理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当年不能申报稳岗补贴。
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缓缴报告;
2、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附件4);
3、企业法人证书、通过年审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留存);
4、失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的欠费清单;
5、本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支出明细帐;
6、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
7、缓缴协议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单位签定的缓缴协议书)。
办理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失业人员在缓缴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违规动用和虚报冒领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财政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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