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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目录:机构信息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16-11-28 15:57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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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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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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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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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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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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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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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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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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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全市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经济性裁员和劳务派遣政策;指导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探亲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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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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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本局系统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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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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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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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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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全局法律法规培训的组织计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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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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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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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业军官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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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登记、培训、交流回避、岗位轮换、竞争上岗等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全市各级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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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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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考试录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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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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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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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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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岗位设置、聘用、内部分配等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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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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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按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计划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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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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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公开考试招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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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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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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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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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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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转业军官安置政策规定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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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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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转业军官和随调、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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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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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自主择业军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转业军官的解困维稳工作;负责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中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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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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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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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促进全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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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基本政策;拟定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促进特殊群体统筹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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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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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落实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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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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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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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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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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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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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宏观管理全市企业高层次紧缺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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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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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乡镇办事处及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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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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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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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执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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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执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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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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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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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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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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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培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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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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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务任免、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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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职务任免、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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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任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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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意见,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及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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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任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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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表彰的综合管理,考察、推荐湘潭市级以上先进单位或个人候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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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任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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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按法律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副科职以上干部任免(或提交市人大任免)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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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任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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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直单位股级岗位职数设置及任免之前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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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任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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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查落实为民办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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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奖惩任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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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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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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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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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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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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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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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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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全市初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指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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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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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与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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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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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外国专家聘任、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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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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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专家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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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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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审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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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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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职称改革中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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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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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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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国家、省、湘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有关政策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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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国家、省、湘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有关政策的落实,拟定我市贯彻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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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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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管理工作;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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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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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按管理权限内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年龄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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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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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新进人员的转正定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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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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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工资晋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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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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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死亡抚恤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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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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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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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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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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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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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综合管理及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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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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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有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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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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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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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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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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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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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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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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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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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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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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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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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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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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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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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和审批办法,负责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申报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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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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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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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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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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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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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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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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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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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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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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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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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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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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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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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伤调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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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工伤调查、认定及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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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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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工伤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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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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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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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待遇支付标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定点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年审,以及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和特殊病种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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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待遇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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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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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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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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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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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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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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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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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的协议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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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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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点医疗、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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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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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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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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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和特殊病种的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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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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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检查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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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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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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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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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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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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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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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筹管理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负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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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就业服务局(湘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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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镇社区及农村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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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就业服务局(湘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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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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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就业服务局(湘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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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就业、失业登记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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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就业服务局(湘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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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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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创业培训服务工作,协调、监督创业辅助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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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创业培训服务工作的总体计划、技术指导、组织实施和质量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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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就业服务局(湘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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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监督创业辅助政策的落实;负责创业贷款的管理和贴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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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就业服务局(湘乡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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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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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单位、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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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有聘用人员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发证、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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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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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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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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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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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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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参保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缴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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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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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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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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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公布企业缴费情况,起草征缴清欠情况分析,承办征缴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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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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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应参保企业参保登记情况以及养老金发放情况开展稽查,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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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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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审核的监督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稽查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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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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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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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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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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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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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管理及受理查询工作。负责全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异动、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及个人账户继承等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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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的建立、记录及基本信息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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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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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的测算、归集、上解、支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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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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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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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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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支付、合并处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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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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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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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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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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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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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续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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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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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及个人账户继承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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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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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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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有关养老保险的财务和统计报表资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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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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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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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综合、新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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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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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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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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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实行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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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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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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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审核、发放及养老金调待工作。负责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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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待遇调整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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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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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基本养老金月度支出计划,向代发机构提供养老金发放的基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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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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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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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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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管理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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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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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组织实施全市离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和慰问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社会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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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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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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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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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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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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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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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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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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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财务报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建立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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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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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审查稽核、单位台账、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定期发放个人账户卡,工作异动时基金的转移及其它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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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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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正常调整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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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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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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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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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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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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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稽查审核和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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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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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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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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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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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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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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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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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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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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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信息统计分析;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计算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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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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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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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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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相关情况的监督管理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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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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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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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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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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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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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情况的监督管理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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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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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许可、从业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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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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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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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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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及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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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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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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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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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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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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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大型人才资源交流大会,承办事业单位委托招聘、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推荐及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建立人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网络;负责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及聘用制人员管理,负责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流动、聘用手续的办理和管理;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和见习基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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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人才招聘会活动,每月16日定期举办人才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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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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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就业指导与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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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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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聘用手续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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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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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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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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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见习基地申报、见习期管理、见习工作考核评估、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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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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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和人事档案托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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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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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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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选调(派)人员的考试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参与社会力量办学的督导评估工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负责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承办全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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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招聘工作方案、招聘公告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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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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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考试考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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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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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事业单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考核(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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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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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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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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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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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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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职业培训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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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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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开展社会力量办学的督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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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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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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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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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考评员的委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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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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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市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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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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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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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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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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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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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全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组织宣传劳动仲裁法律法规,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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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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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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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本级管辖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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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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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聘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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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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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并对本级管辖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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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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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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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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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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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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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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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审核、支出管理;负责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业务审查;负责建立工伤保险事故台账;负责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年度审查;负责企业老工伤的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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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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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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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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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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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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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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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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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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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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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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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方案,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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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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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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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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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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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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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伤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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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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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伤事故接报和事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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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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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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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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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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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人员享受资格的年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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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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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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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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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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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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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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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机关新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初任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培训;按管理权限承办各类人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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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进人员初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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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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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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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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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本级技能及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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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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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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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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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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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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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被征地农民培训和社会保障业务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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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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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以及与被征地农民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协调服务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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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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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等日常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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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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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基金实行专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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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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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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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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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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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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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管理,网上信息发布和网络安全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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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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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劳动保障信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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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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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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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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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人事信息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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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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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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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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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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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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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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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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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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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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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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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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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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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50000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
|
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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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职业病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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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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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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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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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
童工监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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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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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劳动部、财政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 号) |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迫劳动的5名童工,同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迫童
工劳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 |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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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可根据人社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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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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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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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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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 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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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娱乐场所
管理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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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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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开设KTV 娱乐场所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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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体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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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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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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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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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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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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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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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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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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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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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取缔
无照经营 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7]18号)
|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
|
工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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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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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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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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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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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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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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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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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从事旅馆、印章刻制、典当、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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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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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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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的受理、调查、协调处理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建立快立快办快结机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9号)、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84号)、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湘乡政办发【2014】98号)
|
发现恶意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案件,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市房产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控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款的流向,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对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义务,落实农民工工资清偿连带责任,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及时立案查处。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要负责城市基础建设及公益公共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的检查清欠工作,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和单位严格依照行业管理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依法处理。对房地产等在建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问题要及时介入,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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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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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房地产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的检查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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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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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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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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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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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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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交通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检查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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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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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检查清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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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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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经开区建设项目及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的检查清欠工作,督促经开区在建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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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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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有效制止各种过激行为,做好疏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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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办事处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辖区内企业及返乡农民工的工资纠纷处置工作,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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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
|
对各有关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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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业主管部门
|
做好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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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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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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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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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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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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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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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市单个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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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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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负责全市区域性和行业工会的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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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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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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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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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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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湘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对湘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三)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四)职业介绍机构监管
(五)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
(六)规范案件查处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对湘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湘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 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 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 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
(二)对湘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湘乡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
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
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
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2 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8〕4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 号)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53 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6-12 个月、中止协议3-5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湘乡市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审批前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时进行处理。
为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从业人员的资质;
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行为;
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
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7、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
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每月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2、专项检查:每年对所有职业中介机构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
3、每年一次对所有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
(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
(三)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
(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
(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情况;
(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
(三)年度审核职业介绍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 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列》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列》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列》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列》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接到举报、投诉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列》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
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
按培训机构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
现场督查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3〕26号)、《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湘潭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和《湘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
查班平均到课率达80%以上(包括80%)的按鉴定合格人数申报培训和鉴定补贴;查班平均到课率在50%-80%的,按查班平均到课率比例申报培训和鉴定补贴;在查班过程中有两次到课率均不足50%或出现一次查班无人的,培训机构不得申报技能鉴定,不得申报培训补贴,且将在全市定点培训机构中进行通报批评并停班整改3-6个月,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
<!--[if !supportLists]-->1.<!--[endif]-->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
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被学员投诉,乱收费的的;
4.教学管理不规范,被通报二次以上的;
5.转让、租借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
6.按照人社部门要求,未准确、及时地做好培训数据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并将原材料未保存三年的。
(六)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范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查处流程
包括接待举报投诉、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结案。
(一)接待举报投诉
l、接待举报投诉,一般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应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性质、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情况,举报投诉具体事项。对投诉案件应重点审查;
(1)投诉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代为投诉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被投诉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住所、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
(3)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的;
(4)被投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
(5)被投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6)被投诉单位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2、接待举报投诉,应填写《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将举报(投诉)材料附后。用信件举报投诉的,应将信件附后,电话举报投诉的,应详细记录。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1)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不明确的;
(2)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内容不明确的;
(3)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4)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
(5)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的;
(6)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人按规定补正材料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3、受理的举报投诉材料,应每日负责接访的监察员进行登记,并录入微机,案件呈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后分流并确定主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受理,不予受理,建议转办等,并下达文书,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二)登记立案
l、监察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立案调查处理: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劳动保障年检,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查处的举报投诉,其他渠道反映的劳动违法行为。
2、立案需具备条件。有明确的被监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
话等基本情况,有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
3、案件的立案由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审查批准。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三)调查取证
1、现场调查,应有两名以上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监察员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内容、要求和办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监察单位拒绝签字和盖章的,监察员应当注明。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2、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为受理举报投诉后,需要调查了解被举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外出或者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询问通知书应写明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和需要携带的材料,送达被询问单位要填写送达回证。
3、调查材料。询问调查,应有两名监察员持劳动保障监察证件按规定程序共同进行,一位询问,一位笔录。调查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照副本、被检查单位填写的《劳动监察检查表》,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职工工资表、招用人员花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4、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案件处理
1、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书下达后,案件承办人要监督单位按照指令书期限和改正内容整改,并将单位整改的证明材料整理归卷。
2、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不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可以撤销立案的,应提出撤销立案申请,自调查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劳动监察负责人进行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3、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报劳动保障行政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处理)的事件、理由、依据及申辩权利等。对单位拟处罚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的重大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对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的审理。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报负责人审理。审理的内容包括:案件调查笔录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全,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监察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5、审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处理准确,报劳动保障行政领导审批。证据不足,案件材料不齐全,书面材料和文书不规范的,退回承办人补正,补正应在15 日内完成。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建议撤消案件,主办监察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它行政法规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案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加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等基本情况,认定的违反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处理)结论,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
(五)送达
l、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做出7 日内,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当事人应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当事人拒绝接受决定书和其它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把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的的住处或者办公处,视为送达 。
3、邮寄、公示、公告送达。
(六)执行
1、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l、调查取证后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并口头责令改正。如用人单位已改正,承办人应在《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结案理由、时间,并将有关改正证据附后。
2、案件当事人履行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可以结案。填写《劳动监察案件结案报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负责人审批。
3、按规定整理案卷材料。
4、经案卷档案管理员检查后,办理移交手续。
5、各室每月25日将本月结案案件报案件督办负责人汇总统计。对未结案案件,承办人要注明未结案原因,抓紧办理。
(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 号)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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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督检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实施标准的情况。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为湘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三、依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 号)
四、监督方式
(一)年度考评: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为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案卷评查: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查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不足,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水平;
(三)社会监督:鼓励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及时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信访股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 号),拟对当事人实施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 号)予以认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
|
序
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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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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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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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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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以《社会保险法》为重点,进一步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对新修订的法规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重点解读和宣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切实提高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制意识。
活动形式: 1、通过街头宣传、政策咨询和宣讲、政策培训,加大对街道(乡镇)以及社区(村)的政策指导及咨询服务力度。
2、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进行宣传报道。
3、及时编印发放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宣传册(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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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信访股
|
5226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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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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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市本级的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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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根据本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开展城乡职业的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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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
|
56789208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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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就业服务活动
|
包括:“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活动,月招聘会活动,乡镇招聘会活动。主要内容为组织指导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
人才交流中心
|
56791033
|
|
4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
流动人员档案接受、管理、转正、转递等
|
人才交流中心
|
5679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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