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16-273797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发布目录:机构信息

湘乡市林业局2016年机构信息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16-11-28 15:51

湘乡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1.部门职责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
4.公共服务事项
 
 
责任清单总表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发展规划。
 
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发展、技术指导和种苗调剂供应及全市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3
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统计和管理。
 
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承办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监测与相关资产评估、流转及交易,林地承包争议仲裁工作。
 
依法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管理。
 
依法管理竹木市场。
 
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毁林事件。
 
4
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野生动植物市场和流通领域的管理。
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加强野生动植物市场和流通领域的管理。
 
5
负责编制全市林工产业的规划;负责林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指导督查、项目申报及林产品产值数据的统计与报送。
负责编制全市林工产业的规划。
 
负责林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指导督查。
 
组织指导项目申报。
 
林产品产值数据的统计与报送。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6
负责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林木检疫工作;负责依法对木材、竹材、林副产品、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
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林木检疫工作。
 
负责依法对木材、竹材、林副产品、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
 
7
负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工作。
 
负责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工作。
 
8
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和风景林、苗木花卉和干鲜水果的发展和培育。保护好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市(县)级生态公益林。
指导各类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和风景林、苗木花卉和干鲜水果的发展和培育。
 
保护好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市(县)级生态公益林。
 
9
指导全市集体林和成片自留山的伐区设计,盗伐、滥伐、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指导征占用林地及大型林业经营企业的规划可行性论证;指导造林、绿化项目的设计和质量验收及涉林项目的委托设计。
指导全市集体林和成片自留山的伐区设计。
 
盗伐、滥伐、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
 
指导征占用林地及大型林业经营企业的规划可行性论证。
 
指导造林、绿化项目的设计和质量验收及涉林项目的委托设计。
 
10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负责指导本局所属场、所、站工作。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
 
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负责指导本局所属场、所、站工作。
 
11
东台山园区内休闲场所、公园设施维护和管理;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组织管理;植物栽培与养护及相关社会服务。
东台山园区内休闲场所、公园设施维护和管理。
 
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组织管理;植物栽培与养护及相关社会服务。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2
负责全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推动全市义务植树、园林式单位建设、生态民居示范户和生态家园示范村的建设;林工产业和森林生态文化产业的协调、服务及数据信息统计。
负责全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推动全市义务植树、园林式单位建设、生态民居示范户和生态家园示范村的建设。
 
林工产业和森林生态文化产业的协调、服务及数据信息统计。
 
13
负责全市营造林生产、技术推广、林业重点造林项目规划及实施;采伐迹地的造林更新;种子、苗木、花卉管理技术推广。
负责全市营造林生产、技术推广、林业重点造林项目规划及实施。
 
采伐迹地的造林更新。
 
种子、苗木、花卉管理技术推广。
 
14
查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和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监管育林基金;协助采伐迹地更新。
查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行为。
 
负责全市林地、林木管理和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
 
依法征收监管育林基金。
 
协助采伐迹地更新。
 
15
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站及专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依法保护全市野生动植物,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站及专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全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16
负责全市范围内对市(县)、乡道木材(含竹材、野生动植物,下同)运输山场源头实施巡查执法,并对违章木材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承担木材检查站日常工作。
负责全市范围内对市(县)、乡道木材(含竹材、野生动植物,下同)运输山场源头实施巡查执法。
 
对违章木材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承担木材检查站日常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7
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负责督促各乡镇及农林场所签订好管护合同,落实管护工作。
负责全市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监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档案管理。
 
负责督促各乡镇及农林场所签订好管护合同,落实管护工作。
 
18
负责全市集体林和自留山的伐区设计及盗伐、滥伐、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征占用林地及大型林业加工企业的规划可行性论证;造林、绿化项目的设计和验收及基地涉林项目的委托设计;森林资源监测、评估工作。
负责全市集体林和自留山的伐区设计及盗伐、滥伐、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
 
征占用林地及大型林业加工企业的规划可行性论证。
 
造林、绿化项目的设计和验收及基地涉林项目的委托设计。
 
森林资源监测、评估工作。
 
19
管理湘乡市东山林场,促进林业发展;负责林场规划、设计的编制、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森林培育与经营、护林防火及林业信息服务。
管理湘乡市东山林场,促进林业发展。
 
负责湘乡东山林场规划、设计的编制、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森林培育与经营、护林防火及林业信息服务。
 
20
管理湘乡市苗圃,促进林业发展;负责国有苗圃规划计划的编制、林木种苗、花卉盆景及经济果木林苗的生产供应;林木良种选育与新技术推广和林业信息服务。
管理湘乡市苗圃,促进林业发展。
 
负责国有苗圃规划计划的编制、林木种苗、花卉盆景及经济果木林苗的生产供应。
 
林木良种选育与新技术推广和林业信息服务。
 
21
管理湘乡市褒忠山林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负责林场规划计划的编制、森林培育与经营、护林防火及林业信息服务。
管理湘乡市褒忠山林场,促进林业发展。
 
负责湘乡褒忠山林场规划、设计的编制、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森林培育与经营、护林防火及林业信息服务。
 
22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各相关部门单位:       (公章)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1
动物防疫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2014年8月,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市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市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市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市工商局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市水利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农业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工商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利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城管执法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2
农药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2、《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市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市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工商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市农业局名义对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市环境保护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市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市工商局
依法组织开展对流通领域的农药产品的监管。
 
市农业局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指导。负责本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市安监局
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市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市环保局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3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两栖类野生动物(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保护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市民陈某举报,反映某土菜馆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娃娃鱼加工菜肴。市畜牧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渔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市民举报属实。市畜牧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发现该土菜馆还收购鳄鱼龟,但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鉴于鳄鱼龟不属于国家公布的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两栖类野生动物,市畜牧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经领导批准后,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案件相关资料移送市林业局。林业局依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进行查处。
 
畜牧局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公布的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两栖类野生动物) 。
 
4
野生植物保护管理
林业局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某园林工程公司承接了市政府交办的某公园的建设工程。为将某公园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金名片,该公司化1500元人民币买下某镇一村民袁某的承包山上的有150年树龄的野生银杏1株;花500元买下某街道种粮大户沈某承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药用野生稻10株,并将上述野生银杏和药用野生稻采集后运至富春江公园内。村民汪某、蒋某分别通过市长公开电话举报该公司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野生植物移栽并运回原生长地栽培,对其未经批准收购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案情分别通报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对村民袁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林区内野生植物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市农业局对种粮大户沈某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药用野生稻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农业局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5
农业技术推广
林业局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0起,GGR生根粉在林业生产上的推广与应用,提高了苗木的成活。
 
农业局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水利水电局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6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
林业局
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负责土地整理涉及林地项目的选址;如有立木蓄积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做好项目地块的造林规划,并按规划落实营造林套种;指导项目涉及林地的流转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涉林项目的林地,其林木采伐的批砍、林地的征占用、流转等工作归林业系统管理。
 
农业局
指导项目单位开发新增耕地地力检测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耕种等工作。
 
国土资源局
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项目实施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和监督管理。
 
水利水电局
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7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8
殡葬管理
林业局
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如有立木蓄积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民政局
负责对全市公益性墓地、纳骨堂等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局
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
 
 
1. 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2. 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3. 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4. 林业专项资金
5.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6.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7. 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8. 林木采伐许可证监管
9. 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10. 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11.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森林消防安全事项监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
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时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在森林防火期每月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每年在防火重点时期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检查面100%,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随机抽取1-3个行政村进行实地检查。
3、全面检查:每季组织1次,结合防火实绩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评查考核。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火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防火办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市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市林业局、市防火办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市森防火办。
(三) 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同业对标”及“绩效考核”依据。
 
(二)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事项监管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3、经营利用的产品来源是否合法,资料登记是否完整真实。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个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15%。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应检查数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二)结合“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及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专项检查。
    (三)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检查计划方案;
   (四)调查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专项检查采取分队分片形式开展(必要时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其它检查由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数量、种类、来源等情况登记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对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三)林木种子种苗培育繁殖基地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
二、承办机构
    湘乡市林业技术推广站
三、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
经营林木种子种苗的行为;
    (二)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申报产地检疫;
    (三)被检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是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和无证、超期、超范围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机构认定,违法繁育生产、示范推广林木良种的行为;
    (六)从外省调入的林木种子是否拥有省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发的林木种子调拨证;
    (七)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林木种苗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
    (八)林木种苗出圃前是否符合质量检验要求并附合格证明标签;
(九)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苗圃等,是否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实地专项检查工作;到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持证和种子种苗出入境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按许可条件、标准、范围、
程序等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林木种子、种苗质量安全问题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制定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局林木种子种苗监管责任科室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联合监督检查,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指定一至二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持证上岗、依法生产经营、档案管理、产地植物检疫及种子种苗出入境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并送达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七、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种苗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抽样;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八、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林木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四)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湘乡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
二、承办机构
    计划财务股
三、监督检查对象
    林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建设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三)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采取属地监管和分类监管2种方式。属地监管:由水府管委会、各乡(镇、办)、各国有林业场所对辖区内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分类监管:局属各业务股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局业务股室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局业务股室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按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建设情况和财务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二)二次验收:由市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农财股、绩效管理股对初检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根据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一经查实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
 
 
(五)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承办机构
计划财务股
三、监督检查对象
水府管委会,各国有单位(含溪口渔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行政村。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设立了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关人员。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专户,专款专用。
   (三)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到村到户补偿资金清单和认领签收制度,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四)是否按要求建立了公益林补偿资金公示栏和投诉电话。
   (五)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冒领、缺领现象。
   (六)是否存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挪用、截留、移用等现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方式
    (一) 属地监管:由水府管委会、各国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检查,重点对乡镇级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配合例行检查:根据上级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例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订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各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汇报时,要做好记录,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政村进行试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或违法使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规或违法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并抄送市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台账、支出凭证,公示照片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规或违法行为,履行既定法定义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单位的监督抽查;检查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公示情况;通过走访、调查等形式,调查了解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认领和使用等情况;查阅、复制与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的有关记录和资
料。
   (二)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规或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提升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卫生安全,特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食用林产品初级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及其他规模种养殖生产基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食用林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伪造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种养殖档案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食用林产品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冒用食用林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食用林产品、森林食品和绿色食品)的行为;
    (六)食用林产品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用
林产品质量安全专管员对所辖区域内进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专项整治;根据食用林产品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食用林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初级生产环节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了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五)查阅、复制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六)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七)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食用林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食用林产品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二)每次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食用林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食用林产品;
    (三)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重点生态公益林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承办机构
    公益林管理站、林政站、营林站
三、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各行政村,各国有单位。
四、 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乡镇街道及国有单位);
    2、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3、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4、是否存在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未按要求是实行造林和恢复植被的现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3.配合例行检查:根据国家局、省厅和市局要求,安排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对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和行政村进行例行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重点公益林专项监督检查年度实施方案;
    2.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6.发现被检查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使用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拟定并下发《关于要求责令整改违法或违规行为通知书》正式文件,抄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上报上级主管
部门。
七、监督检查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2.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4.要求被检查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护林员清单及联系方式及建档等其他相关资料;
5.责令被检查乡镇(街道)、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八、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乡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市生态公益林管理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林木采伐许可证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例》第三十条 、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站
三、监督检查对象
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有更新任务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进行更新。
五、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对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林木采伐情况进行核查。
1、根据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
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实。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和市林业局的实际工作需要,一般每年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配合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及时予以处理。
 
(九)征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站
三、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方式
    1.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专项检查由市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市林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七、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八、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破坏林地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况开展复查。
    2、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十)临时占用林地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湖南省林业条
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二、承办机构
资源林政站
三、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未按时恢复林地。5、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方式
    1.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专项检查。
    3.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卫片遥感执法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审批项目、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征占用林地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专项检查由市林业局组成队伍分组分片检查,其它检查由市林
业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实施检查,填写《临时征占用林地监管表》并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七、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查验征占用林地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4.责令当事人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八、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放《责令停止破坏林地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2、典型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3、实施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的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移交市森林公安局予以立案查处。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湘潭市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林业厅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湘潭市林业局规范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湘乡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湘乡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于2010年7月30日印发生效。
三、有关措施
   (一)局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湘乡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参照《湘乡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以认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1
3.19”森林消防宣传日活动
分发宣传资料和森林消防知识咨询服务。宣传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火灾典型案例,普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安全常识。
湘乡市防火办
56823118
2
5.12”防灾减灾日
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开设专题专栏等途径,深入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教工作,普及逃生避险基本技能,提升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湘乡市防火办
56823118
3
“世界湿地日”活动
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活动载体:悬挂横幅。
湘乡市林业局
56823118
4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
宣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意识。活动载体: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大检查。
湘乡市林业局
56823118
5
“爱鸟周”活动
宣传保护鸟类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鸟类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鸟类的意识。活动载体: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分发宣传资料,悬挂横幅,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大检查。
湘乡市林业局
56823118
6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活动
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生物多样性的有关知识,增强公民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意识。活动载体:悬挂横幅。
湘乡市林业局
56823118
7
林业科技周活动
宣传推广应用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品种,通过广场大型科普活动、科技下乡、举办林业科技培训班及进村入户等活动,到乡村、到基地、到企业,开展系列科技服务活动,为基层做好科技服务。    活动载体:广场公益活动、三下乡活动、讲座培训、现场指导
湘乡市林业局
568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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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义务植树法定性、公益性、全民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适龄公民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活动载体:广场公益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
湘乡市绿委办
568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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