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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林业局2019年机构信息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19-11-21 15:29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乡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湘乡市委办公室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3        

湘乡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潭办〔2019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乡市林业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湘乡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湘潭市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二)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管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经营方案及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市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天然林的界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市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

(五)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权限内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结合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相关安排,制定出台我市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利用的方案;拟订全市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有林业场所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林业行政执法及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业场所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本级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组织申报林业投资项目并实施;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第四条 市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书、文秘、宣传、信息、安全保卫、机关后勤、政府采购、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

(二)造林绿化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林业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等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资源管理法规股(审批服务股)。负责普法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政务服务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木、林地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森林采伐、林木运输、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按照授权范围负责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统筹协调相关审批服务业务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结;参与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审联办工作,按照联审决定受理、办理本部门有关手续。

(四)林业生态安全股(行政执法股)。负责林业执法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工作;承担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湿地保护、湿地生态修复、湿地生态补偿和湿地开发利用;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国有林业场所的管理及相关改革工作;承担全市林业生态安全,对全市林工企业和国有林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森林、湿地的防火宣传、预防和防火设施规划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关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林业行政执法职能;依法查处交办、相关部门和下级移送的案件,依法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查办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林案件。

(五)规划财务股。拟订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与监督管理林业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六)党建办公室(人事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市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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