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湘乡建〔2019〕78号)解读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0-01-03 17:18
《湘乡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2月13日经过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3日,经湘乡市司法局政策性文件审查后公布。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一些重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已成社会共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多部委联合签署的六个合作备忘录等文件均提出了要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2、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领域”。2016年 6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所以,我市建筑市场要实现“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管理转型,遵循简政放权,强化市场作用和企业活力的思路,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湘潭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潭住建发〔2017〕84号),
二、制定论证过程
2019年11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第八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分管领导带领各相关股室和二级机构负责人组成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参照其他城市出台的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和《湘潭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结合湘乡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组织相关股室讨论,并组织会议征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于2019年11月29日形成审议稿。2019年12月13日经过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2月23日,经湘乡市司法局政策性文件审查后公布。
三、主要内容说明
实施黑名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对企业而言也是至关重要,不仅影响企业在本地、全省乃至全国建筑市场的活动,随着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形成,企业还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所以,我们认为制定“黑名单”制度应该基于两个原则:
一是审慎原则。一般来说,进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会触发一系列市场禁入、限制公共资源获取等惩戒性措施,威慑力很大。我们认为只有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才能被纳入“黑名单”,所以建议“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进入“黑名单”的条件,同时我们要避免评价的随意性,“黑名单”的制定要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二是系统原则。“黑名单”制度是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深化,要注重与现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制机制的制度衔接。所以,要明确“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等事权;依托中国湘乡网、湖南智慧住建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个网络平台实行全市统一、集中管理和发布。
《办法》共分为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明确了“黑名单”管理的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调查认定公布的责任主体。
(二)第四条是关于列入“黑名单”的二十一类情形。二十一类情形采自《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和原《湘乡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黑名单公示制度》的二十一种情形。
(三)第五条明确公布“黑名单”的期限:分为违法违规情节较轻的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情节严重的公布期限为1年至2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布期限为2年至3年等三种情况。
(四)第六条是明确管理程序的:告知、陈述申辩、认定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五)第七条是关于“黑名单”在公布期限内四个方面的差别化管理:1、约谈法定代表人;2、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并列入上级检查范围重点名单;3、取消其参加本级评定或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4、禁止在我市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工程项目建筑活动资格。其他项目的建设业主可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与建筑活动。
(六)其他
1、第八条,明确解读机关为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2、第九条,明确原《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乡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黑名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2018〕9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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