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5-02-11 09:18
2025年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章: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局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页上进行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www.xxs.gov.cn/1941/1943/2007/index.htm,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湘乡市人民政府网)、湘乡政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九条 我局办公室和行政审批服务股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网站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书面申请形式,向我局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上门提交申请书,也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能够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表》并对下列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局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认为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制度规定第二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我局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章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湘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涟滨南路湘乡政务大楼
办公时间:冬季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季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传真):0731-56771496
电子邮箱:xxszjj2021@163.com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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