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6-01-14 17:35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如下:
1、机构设置、部门职能、管理权限、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方式;
2、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4、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5、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产业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6、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投诉途径;
7、局系统工作动态;
8、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9、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1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湘乡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网址(http://www.xxs.gov.cn/1941/1943/2008/index.htm);
2、政务新媒体:湘乡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xxs.gov.cn/2994/24150/24241/24248/24250/24251/content_1063265.html);
3、湘乡政报;
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根据我局《政务公开制度》规定,主动公开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应尽快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工作动态信息3日内公开。
(四)查询方式
可登录湘乡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http://www.xxs.gov.cn/1941/1943/2008/index.htm),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湘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网络申请
(二)受理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97号。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56771038
电子邮箱:xxsnyjbgs@163.com
邮政编码:411400
(三)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在本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
本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
3、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4、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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