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司法局2026年信息公开指南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6-01-14 17:03
第一章: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的政务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简介及分工、职能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划、计划、重点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三)本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四)本局工作人员的招录和选拔任用干部信息;表彰奖励等人事管理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市司法局门户网页:网址(http://www.xxs.gov.cn/1941/1943/2014/);
(二)湘乡政报;
(三)政务公开窗口:湘潭市湘乡市东山街道人民路821号(司法局一楼走廊政务公开栏);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章 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九条 本局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网站等载体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或咨询。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湘乡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向本局办公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本组织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上门提交申请表,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本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一)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属于申请人本人或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而未提供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二)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反复申请公开同一内容政府信息,本局已经做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办理,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改,局办公室按照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查,本局无权更改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局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第十七条 监督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本局投诉。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局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章 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湘乡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湖南省湘乡市东山新城励志大道人民广场82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传真):0731-56771733
电子邮箱:xxss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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