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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教育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行政许可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16-11-23 12:33
1.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湘乡市教育局
责任股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1.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5〕4号)。
2.《湖南省赋予省直管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3. 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通〔2015〕399号)关于印发《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承诺期限: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许可程序:
A.申请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B.受理
1.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依照许可条件对举办人提交的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5天内,由岗位责任人书面告知举办人补充全部材料;发现办学许可证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关系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书给主管局分管领导审核。
3.时限5个工作日。
C.实地考察
1.岗位责任人:教育局相关人员。
    2.岗位职责:根据举办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依照《湘潭市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学校设置基本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写出实地考察报告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将审核后的考察报告交主管局分管领导审核。
3.时限15个工作日。
D.复审
1.岗位责任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依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报告进行审核;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理由,报主管局分管领导审定。
3.时限5个工作日。
E.告知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岗位职责:发放筹设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组织人员在筹设或办学期间进行检查督促;筹设期内达到了办学条件,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局取得批准后,签发正式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筹设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申办人说明理由。
G.年检
1.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人员。
2.岗位职责: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并定出等第;对不符合单位作出整顿决定,对连续两年都是整顿单位的单位作出停办决定;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整理材料,建好档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731-56771141
  监督电话:0731-56771739
 
 
 
6.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湘乡市教育局
责任股室:人事股
实施对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实施依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实施条件:根据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能力测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水平二甲及以上)。
(4)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假史,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许可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两份。
网上申报时间为:春季批次:4月15日-30日,秋季批次:10月15日-30日。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后,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携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育局人事股参加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起止日期为:春季批次:5月5日-11日,秋季批次:11月6日-9日。(节假日不休息)
2.现场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从网上申报系统中生成打印并签名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参加全国统考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往届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须提供:1、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2、提交就读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3、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4、毕业生名册。(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在就读的高等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认定)。
(三)颁发证书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在公示期无举报的教师资格申请人颁发全国通用的教师资格证书。对公示有举报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认真调查核实被举报的情况,并做出可否颁发证书的决定。被举报情况调查核实的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反馈至举报人,并告知申请人。
监督电话:0731-5677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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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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