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龙洞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5-01-14 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龙洞镇人民政府网页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点击乡镇办——龙洞镇的链接查阅本《指南》。
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镇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镇人民政府驻地在湘乡市龙洞镇垦殖场居委会,距湘乡市人民政府8公里。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电话:0731—56220198,传真号:0731—56220014,邮政编码411403。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 党委、政府工作动态信息
● 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 通知公告、党政发文、人事通知、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 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湘乡市龙洞镇人民政府”网页上公布。
(二)公开方式
1、湘乡市龙洞镇网页;
2、湘乡政报;
3、政务新媒体:湘乡市人民政府网;
4、湘乡市龙洞镇政务公开窗口:湘乡市龙洞镇政务公开专区;
5、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湘乡市龙洞镇人民政府”网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告、报刊、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湘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龙洞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见附件1)。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龙洞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湘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龙洞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龙洞镇便民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731-56220014,
邮 编:411403。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至龙洞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731-56220014
邮 编:411403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时间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办理,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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