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枣镇2026年信息公开指南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6-01-12 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山枣镇人民政府网页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查看。
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镇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 党委、政府工作动态信息
● 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 通知公告、党政发文、人事通知、规划计划、工作总结
● 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湘乡市山枣镇人民政府”网页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山枣镇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xs.gov.cn/1941/1944/2016/index.htm;
2、湘乡政报;
3、山枣镇政务公开窗口:湘潭市湘乡市山枣镇政务公开专区;
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布;
5、政务新媒体:湘乡市人民政府网。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31-56300001
通信地址:山枣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411406
办公时间:夏令时(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网址:http://www.xxs.gov.cn/webapp/xxs/ysqgk/index.jsp)。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山枣镇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时间规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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