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育塅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5-01-21 08: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育塅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湘乡市育塅乡人民政府网页上查阅本《指南》。
乡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乡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重点公开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湘乡市育塅乡人民政府网页上公布。
(一)公开方式
1、湘乡市育塅乡网页;
2、湘乡政报;
3、政务新媒体:湘乡市人民政府网;
4、湘乡市育塅乡政务公开窗口:湘潭市湘乡市育塅乡政务公开专区;
5、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湘乡市育塅乡人民政府网页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乡政务中心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告、报刊、广播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一)湘乡市育塅乡政务公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湘乡市育塅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1—56230042
传真号码:0731—56661180
通信地址:湘乡市育塅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湘乡市育塅乡人民政府网页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时间规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乡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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