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教育局 中共湘乡市纪委湘乡市监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监察组关于严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纪律的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xs.gov.cn 发布时间:2020-05-29 09:49
各中职学校、中心学校、初中生源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招生秩序,严肃中职招生纪律,净化招生环境,严厉打击买卖生源等各种违规招生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57号)和“2020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中职学校(含外地市进入我市招生的中职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高专院校,以下同)阳光招生工作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中职阳光招生“八严禁”
(一)严禁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中职学校的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与“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公开发布的招生信息保持一致,在办学性质和层次、招生专业、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不能虚假承诺或欺骗学生;外地市申请来我市招生的学校,“中职学校招生报考指南”等资料,须经所在地市州教育(体)局确认,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二)严禁生源封锁。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封锁、扣压和延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57号)的推送。该资料(含“十条措施”、“六条禁令”“一封公开信”“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学行为突出问题投诉举报电话一览表”)是全体教职员工、初三学生及家长准确了解阳光招生政策的主渠道,中职学校应及时传达给全体教职员工并抓好贯彻落实,初中生源学校应及时转发全体教师、应届初三毕业生及其家长,并组织教师进行专题学习。
(三)严禁有偿招生。各单位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特别是班主任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禁中职学校向初中生源学校和教师支付招生费用,或初中生源学校和教师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的经费、实物(含收/送“进场费”“宣传费”“推荐费”“介绍费”“劳务费”“信息费”“赞助费”等)。
(四)严禁违规开展招生宣传。未经我局批准,严禁任何初中生源学校私自接受中职学校进校开展招生宣传,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前往中职学校参观交流(含教师以护送学生为由外出考察中职学校)。初中生源学校不得接待无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招生人员(含违规委托招生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进校开展招生宣传。
(五)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初中生源学校及工作人员向未经我局批准宣传的招生机构和人员提供初中生源和生源信息。
(六)严禁初中生源学校对外输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七)严禁生源学校校长、班主任、教师以经济利益为重,误导学生和家长,甚至作反面宣传,恶意诋毁。
(八)严禁中职学校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和办学点,或未经批准与其他学校、教育机构开展联合办学,或委托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或提前招收初中未毕业学生,或举办普高班,或擅自开办国控专业,或通过虚假注册、双重注册学籍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专项资金等行为。
二、坚决查处中职招生违纪行为
湘乡市教育局和中共湘乡市纪委监委第十三派驻组将全程参与监督中职招生工作,加大明察暗访的频度和力度,畅通举报渠道,一旦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叫停,立即整改,并问责到校到人。
坚决深挖严查违反我市中职招生“八严禁”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中职学校,进行专项整治,从严从重查处;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民办初中生源学校,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湖南省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公办初中生源学校负责人和公办教师,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严肃进行问责追责;对监管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违规招生问题突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立案调查并严肃执纪问责;对严重扰乱中职招生办学秩序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依法查办或报请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中职招生工作长期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市中职招生举报电话:中共湘乡市纪委湘乡市监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监察组 0731-56781989
湘乡市教育局 0731-56771739(机关党委)
0731-56782789(职成教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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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乡市纪委湘乡市监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监察组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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