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 主题 | 咨询跨月异地血液透析报销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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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人 | 邓如丰 | 来信时间 | 2025-09-15 09:54:41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领导:据悉我市血透透析报销是按月统筹,如果患者十月中旬想赴外省城市探亲短居,那么十月的血液透析治疗费用就会一部分在湘乡市医院,另一部分在外省城市的医院,想问下这种情况,两部分费用还是都可以用医保报销吧?分别是怎么报销的呢?有什么手续需要提前办理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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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 回复时间 | 2025-09-22 14:45: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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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部门 | 湘乡市医疗保障局 |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医保参保的血液透析患者如果当月已在择点的医疗机构发生了透析医疗费用,一般在此月内不建议更换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如确需更换医疗机构治疗,则先结算完上一个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再去欲去的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赴省外治疗的透析患者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凭发票、费用清单、论断证明或出院记录、社保卡、身份证等资料来湘乡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医疗报账业务。已电话联系您,并告知您办理事宜。 感谢您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湘乡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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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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